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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鄂发改社会 时间:2025-07-25 来源:省发改委

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湖北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湖北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湖北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善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优质企业。

第三条建设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各级政府引导行业支持、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和指导下,湖北省发改委、教育厅共同负表湖北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发改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pdf.pdf